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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48    

2012年8月16日,周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我方接受周某委托,代理人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日,周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汽车租赁代理交接手续,代理期限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图表说明车辆正常完好,齐全有效。
8月20日,租赁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由周某将保险费3110.02元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接车后安装了 GPS,安装费用2760元,并将车送修,更换了B5压缩机、干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880元。周某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用2880元、GPS安装费用2760元,付给周某租金860元。
  同年9月16日,汽车租赁公司与吕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交给吕某轿车及周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登记及交接表载明,每日限驶里程260公里,每日租金400元,租赁期限4天。8月21日,杨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高速公路33公里+500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右前轮正上部引擎盖内发动机,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判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某损失153000元。案件诉讼费用5941元,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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