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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案例中心 > 合同经济纠纷案例 >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经济纠纷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787    

案情简介:2014年xx月x日, 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王某购买深圳市xx区xx街x号的房子,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王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王某父亲以王某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原告与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王某之间关于深圳市xx区xx街x号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但被告(经纪方)不予退还。
办案进程及结果:我方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及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规定的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但被告明知卖方王某只是涉讼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王某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原告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在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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