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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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王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周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周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马自达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王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结果
我方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一开始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直意见,后双方私下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因双方在老家河南登记结婚,无法直接在深圳办理离婚手续,故我方去当地向法院申请速裁,以最快速度办理了调解离婚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在河南办理了离婚手续,最终双方共同财产,经我方律师协商,和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