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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某莹与冯某威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19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莹与被告冯某威于2004年9月16日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冯某某。2011年期间,冯某威与其单位女同事魏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且魏某的未婚夫是冯某好友李某。2011年9月,原告王某莹发现冯某与魏某有秘密往来。经质问,冯某承认其在2011年5月开始与魏某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写下保证书。2011年11月,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越来越深,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涉案的主要财产有:

1.深圳南山区滨海之窗某房子,由冯某威和其母亲于2004年8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期和贷款抵押合同,婚后登记在冯某威和其母亲名下,各占50%份额,婚后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冯某威于2011年11月28日将其名下50%份额擅自转移至其母亲名下。

2.深圳南山区宏观苑某房子,由冯某威和其父亲于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各占50%份额,2010年9月6日被告父亲将其名下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3.无锡市某别墅,由原、被告在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另,在2011年8月,原告、被告和原告母亲签下书面的确认书,确认该房子的首付系原告母亲支付,原告母亲占有该房子30%份额,剩余房贷由原告、被告共同偿还。

争议焦点:

1.滨海之窗某房子是否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分割,即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

2.冯某威转移滨海之窗房子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3.登记在原告名下宏观苑房子50%份额,系被告父亲赠与的还是出售的?赠与原告个人,还是夫妻两人?

4.无锡房子的所有权如何确认份额?

5.孩子由谁抚养?

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被告多次与威某在酒店入住的视频,并向原告的邻居、幼儿园老师制作询问笔录,以证明孩子从小到大由原告方照顾,被告及其父母很少照顾孩子。另外,收集原告及其母亲出资购买无锡房子及偿还滨海之窗贷款的银行单据。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银行存款和工资收入情况。

因被告是国有单位领导,如法院判决认定其有婚外情,会严重影响其仕途。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主攻其婚外情,以此作为谈判筹码。然而,被告面对“铁证”,仍然不承认其婚外情,甚至大谈我方调取开房视频侵犯人权。这导致法官对其十分反感,当庭训斥被告及其律师。遇到这天载难逢的机会,我们极力主张调解结案,并向法院出具书面调解方案,表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等等。其实,凭我们的经验,以对方贪婪的性格,肯定不会接受调解。果然,法官多次为其做思想工作时,被告极其不配合。当法官给跟我们说无法调解时,我们仍然表现出十分希望调解结案。当法官很生气地把我们骂回去,说不再组织调解了时,我们就知道已经赢了。

一审结果: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被告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滨海之窗,需补偿原告1247500元;宏观苑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充被告1800000元;无锡房子的所有权因存在争议,需另案确权后才能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为了对冲被告的上诉请求,我们也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因转移滨海之窗房子而承担不分相应价值财产的责任。

二审中,被告不仅对一审法官进行控告,也对二审法官进行控告。事实上,我们与一审、二审法官根本没有任何接触。被告这一鲁莽的举动,又是其败诉的一大诱因。果然,二审法官在二审判决中,作了十分有智慧的处理——在法律定性上,支持被告的观点;在分割财产的自由裁量权上,以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为由,多分财产给原告。最终判决结果,原告获得的财产与一审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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