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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45    

王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王某找到了刘某代,孕,两人有了关系,刘某怀孕。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刘某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王某夫妇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由两王某夫妇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刘某产下一男孩后交给了王某抚养,然而由于思子心切,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孩子,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审理,因孩子年幼,判决由母亲刘某获得抚养权。

我所律所受委托人委托律师解析:代孕协议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

近几年来,代孕、借腹生子等现象在社会上不断涌现。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代孕的子女一出生就要离开亲生母亲,对于子女的成长不利,而往往母子连心,孩子的亲生母亲因思念孩子要求归还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代孕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子女刚出生不久,需要母亲的抚养,一般情况下会将抚养权判给孩子的母亲。代孕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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