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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清海律师团队力争不予起诉 ,海外留学富家千金沦为走私水客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77    

【案情简介】

Z小姐系毕业于名校的高材生,家境富裕,常年在国外留学,在偶然的机会下通过朋友相互介绍认识了S某某,S某某称自己经营奢侈品专卖店,希望Z小姐有空时能帮自己带货,而S某某则同意帮助Z小姐置换新包,Z小姐遂利用空闲时间帮S某某“带货”。2014年10月15日,经海关总署部署,深圳海关联合大连等多地海关开展的“正义14”缉私行动的重大案件,S某某的经营店涉案被查,Z小姐亦遭受牵连,于10月16日早晨在大连的家中被海关侦查人员带走调查,随后移送深圳海关,关押在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办案过程】
     Z小姐因涉嫌走私被拘且移送异地,Z小姐的父母对案情完全不了解,一时之间陷入了恐慌,不知所措。后在熟人引荐下,找到了知名的邵清海律师刑事团队寻求帮助。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接待过程中,邵清海律师及团队律师在抚慰二老的同时,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专业分析与预测,最终二老为两位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人格魅力所折服,决定委托团队律师邵清海作为主办律师。

邵清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二天早晨便携同团队实习律师前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第一时间会见Z小姐。Z小姐初逢大变就被异地拘禁,现终于得见律师,犹如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一见面便不由得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除了向Z小姐询问案情外,也不忘传达家人对其的关心,不断安慰与鼓励Z小姐。在多达二十余次的密集会见当中,双方增加了互信,Z小姐也逐步变得坚强了起来,从一开始的哭哭啼啼,语无伦次渐渐变得乐观开朗,同时能更为清晰地回忆和表达相关案情。

经过讨论分析,邵清海律师刑事团队认为,Z小姐一人的涉案金额存在着疑点,且其作为水客之一作用有限,而其父母也愿意帮其补缴偷逃税款,完全可以争取不予起诉或免予处罚,便制作了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意见书先后呈交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

然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对Z小姐紧抓不放,仍然批准了逮捕,这对于Z小姐及家中二老而言,无疑造成了极大的打击。然而邵清海律师刑事团队并没有就此气馁,在安抚Z小姐及其父母的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证据的重新调阅与检查,对部分无实物证据和交易记录证明的部分予以剔除,重新作出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并将其呈交给了办案检察官,同时指导家属积极联系海关协商补缴偷逃税款的事宜。
【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仅认定Z小姐偷逃税额为14万元,且已全部补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Z小姐在获释当天喜极而泣,后与父母一同登门拜谢!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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