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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逃税,邵清海律师介入多方斡旋获缓刑 深圳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763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蔡某共同出资人民币800万元设立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出资人民币522万元,占65%的股份。随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7月、10月与天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65%股权。天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人的要求,陆续以委托付款等形式将全部股权转让结算完毕。但被告人朱某某却一直未缴纳应纳税款。
2012年12月,在多次提醒无效后,深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向被告人朱某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应补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884763.38元、印花税人民币10669.80元、滞纳金人民币7228元以及对其处以少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人民币5334.40元,限被告人朱某某自收到稽查文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上述款项。被告人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2013年5月、8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朱某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补缴税款。截止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仅补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人民币550286.6元。2015年1月4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以逃税罪立案调查,同日被拘留。

【办案经过】
直至朱某某被拘后,朱某某及其家属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朱某某尚欠税款120余万,一旦被定罪判刑,后果不堪设想。十万火急之下,朱某某家属经熟人介绍找到了深圳市知名刑辩律师邵清海,希望其能为朱某某辩护。邵清海律师在查看了相关的文书后,认为税务局已多次通知朱某某缴纳税款,朱某某并未如期完成缴纳,已错过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佳时期,但若作罪轻辩护,仍有回旋余地,可以争取缓刑。在其辩护策略获得家属认可后,邵清海律师当仁不让地接受了委托。
随后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邵清海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分工协作,通过与朱某某的多番会见以及跟税务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多番沟通,最终在审判阶段前,帮助朱某某制订了还款计划书,担保书,同时通过王某家属的努力,为其补缴了税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在庭审阶段,邵清海律师简明扼要地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朱某某并非有意拖欠税款,没有偷逃税款的犯罪故意,只因资金一时周转不灵才拖延给付,其陆续有补缴税款,以及其银行账户流水都能印证这点,主观恶性较小;
2、朱某某已制定还款计划,并提交了担保书,愿意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归还拖欠税款,且目前已归还一半的税款,后续也会积极履行,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
3、朱某某现任某公司总经理,公司亟待其回归经营,长期羁押只会恶性循环,导致其更加无力归还所欠税款,若能从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前已缴纳大部分所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判决签发后,朱某某终于不再遭受羁押之苦。在重获自由后,朱某某携家属亲自登门道谢,对邵清海律师团的专业辩护表示认可。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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