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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销售美容假药,从轻辩护判后即获释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17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2年,潘某某从他人(另案处理)手中多次购得没有生产批准文号、合格证明、药品使用说明书、的注射用肉毒毒素和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人用生长激素两种美容药品,并先后向商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 商某某将从潘某某处购得的肉毒素以注射的方式向应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420元。后在工商局与派出所联合执法时被查获案发。

【办案经过】
商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一时陷入了恐慌。冷静下来后,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邵清海律师辩护团队,预约上门咨询。通过接待,团队律师解答了家属的疑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实质的假药,有毒有害、原料不实、禁止使用、变质等有危害性的药物;另外一种就是拟制的假药,本身可能没有危害性,但是因为没有批准文号而被认为是假药,无论这种药在国外怎么畅销无害,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文号,也属于假药。因此商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销售假药,应尽快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寻找辩点,以从轻处罚。 商某某家属十分认可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平,遂决定委托。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面。通过多次会见,团队律师逐步理清了案情。经过团队讨论,团队领导邵清海律师认为商某某的情节并不严重,应尽全力做罪轻辩护。后在庭审阶段,团队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 商某某向潘某某购买美容药品肉毒素时,曾向潘某某索要过说明书和批准文号,但被一直推托,说明商某某实际上也不想引进假药,主观恶性不大。
二、涉案肉毒素除了给顾客注射外,商某某自己和母亲也会使用。而目前也没有任何消费者投诉该款产品出现问题。因此,该假药并不会危害人体,商某某也未有不惜以危害人体健康为代价进行谋利的目的,情节较为轻微。
三、 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对商某某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宣判后不到一周,商某某即获释。商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对邵清海律师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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