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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职务侵占,数额辩护降低量刑 | 深圳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文作者:律蛙网    阅读次数:824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地区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为本单位从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回收的滞销货物价值人民币2254100元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后通过其他渠道予以销售。2014年5月6日被公司检举报案,赃款已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2014年5月8日,车某某被刑拘,6月6日被批准逮捕。8月1日被移交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车某某被移交审查起诉后,其家人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其弟弟通过熟人推荐找到了邵清海律师辩护团队,预约上门咨询。深圳刑辩大律师邵清海律师亲自接待了车某某的家属,通过一个小时的咨询接待,家属认可了邵清海律师刑辩团队的专业功底与办案经验,遂决定委托其团队律师为车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深圳刑辩大律师邵清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面。通过会见与阅卷,团队律师逐步理清了案情。经过团队讨论,邵清海律师认为罪名没有异议,在认罪的基础上,但可以从数额入手尽量降低量刑。在制定好辩护策略后,团队律师连夜草拟法律意见书,并及时提交给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并最终在审判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简略要点):
1、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准确,其侵占数额应按照所侵占货物的实际销售价值计算,而不能以被害单位提供的过往销售价格计算,因为货物属于滞销货物,故过往销售价格与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不符。
2、起诉书中的数额没有扣除应发的工资、提成款及在工作中的业务开销的费用。实际上,本案也是由于被害公司长期拖欠被告人工资及提成款,导致其无法及时偿还个人债务才被引发的;
3、同时,被告人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款项。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车某某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深圳刑辩大律师邵清海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款项为1137550元,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为该刑档的最低量刑,相比于检察机关七到八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已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成果。车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在收到判决后,对律师团队的辛勤付出表示了感谢。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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